近年来,渔业污染事故不断,给水产养殖造成重大损失。大到“紫金矿业”事件,小到屡见不鲜的鱼塘污染,受损农民往往陷入“鉴定慢、理赔难”的困境,遇到污染事故,农民朋友们该怎样应对?
农财宝典:在我国,受到环境污染危害者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赔偿,可以有哪些途径可供选择?
王灿发:养殖户可以选择的途径分别有:与排污者协商解决,通过调解解决,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申请仲裁以及提起环境侵权诉讼。
其中,如果排污者愿意承担污染侵权责任,双方就可签订污染纠纷解决协议。
调解是指由第三者主持并促成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受到污染危害者,可以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与排污者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进行调解,也可以寻求当地的行政部门或者有威望、懂法律的人进行调解。特别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财宝典:如果是申请行政机关处理,一般是找哪些行政单位的哪些部门?
王灿发: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86条的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渔业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
如果污染损害是在渔业水体发生的,就可以请求渔业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如果是在一般水体发生的,可以请求环保部门调解处理;如果是在通航水域由船舶污染造成的,可以请求海事管理机构调解处理。
这种调解处理与上面所说的调解是不同的。有关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渔业污染纠纷,是行政部门的职责。如果当事人请求行政调解处理而行政机关不给调解处理,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调解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财宝典:养殖户提起诉讼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王灿发:诉讼途径证据要求比较严格,因此污染受害者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
这些证据包括:污染事实存在的证据,主要是水体水质的监测报告、排污者排污情况的监测报告、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到达渔业水体的证据等;污染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主要是渔业资源受害的照片、受害的数量和程度的报告或者证明,受害的情况最好能够让公证机构给予公证;排污与受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主要是对渔业产品受害原因的检验、分析报告,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有资质的科研、监测机构的鉴定报告等。
应当注意的是,有人认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排污者承担,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很容易使原告受害者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即使法律规定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实行因果关系证明的被告举证制,原告也应当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据,这样才能反驳被告关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农财宝典:养殖户往往担心诉讼费用过高,诉讼时间太长而放弃。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