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道歉、有承诺但是没有实际行动,康菲敢于“扯皮”,背后似乎有一股强大的力量在支撑。
高院不立案 康菲背后的力量有多强大?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我们的高院对康菲漏油事件不予以立案,令人觉得匪夷所思。按说即使是不予立案,海南高院也应明确给出一个不立案的书面说明。然而这样一个正当的司法程序,并没有得到遵循,代表养殖户利益的律师团得到的只是一个无关痛痒的口头回复,很显然,海南高院拒绝立案又不给书面说明,是在忌惮些什么。
如果考虑到律师团所说的,海南高院拒绝立案,而天津和青岛方面也没有回复的基本事实,相关司法机构呈现出的如是一种倾向,自然就令人担忧不已。如果没有一个地方的高院愿意为康菲漏油事件的相关起诉立案,那么有关部门所谓的要对康菲进行生态索偿的设想,岂非成为空中楼阁?
现在看,康菲漏油事件显然远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或许在康菲的身后,还有一股更强大的力量,我们不清楚这股力量的能量究竟有多大,但我们知道,由于这股力量的参与,让一切围绕着康菲产生的诉讼变得异常困难。
中国法律不足惧
康菲漏油事件演绎到今天,似乎已经成为一起漫漫无边的马拉松式扯皮,不停地新闻发布,不停地问责,看上去热闹无比,但一切的一切都只停留在口头之上,而缺乏有效的实际行动。或许,正如一些媒体所言,康菲公司敢于如此蔑视中国法律的原因,就在于他们精通中国的相关法律,知道漏油事件在中国可能导致的最坏结果也不过就是象征性地赔偿而已。据广州日报报道,在这场严重油污事件中,我们的法律至少在三个方面摇起“降旗”:
第一,信息责任。信息提供责任指向肇事者,作为实际管理和经营油田的主体单位,康菲公司负有向公众及时提供准确油污信息的责任;信息监督责任则指向国家海洋局及海岸防卫部门,他们应有不依赖于康菲的独立信息核实与监测机制,而不只是坐在办公室开张罚款单了事。在这次渤海溢油污染事件中,至今油污面积有多少、每日油污面积增减动态,都没有一个权威信息。
而行政及刑事责任则构成了责任成本预期,责任成本低于信息发布成本时,肇事者宁愿选择不公布信息,甚至懒得道歉。
第二,公共利益。任何一桩重大污染事件,都不可避免地造成直接损害和持久损害。对特定人的直接损害,可通过民事救济获得补偿,但对不特定人的损害,则因民事请求主体的缺位而难以在现有司法程序中获得权利保障。除非有公共利益的代言机制,否则治污成本最终会由无辜的受害者承担。美国墨西哥湾油污事故期间,美国总统严词斥责肇事者,就彰显了公共利益因素的国家关切。
康菲漏油事件中,除水产养殖户因现实损失而能直接请求赔偿外,漏油对海洋生物及其食物链造成的污染,也会逐渐转移到中国人的食品上,导致国人健康和国家食品安全受到长期威胁。这些持久的、未来的损害,如果没有公共利益代言人索赔,肇事者就会逃脱终端责任。
国家海洋局表示正研究对康菲提起诉讼,但国家海洋局并不负责中国食品安全及海洋生态安全,并不是最佳人选。而美国的案例,是美国总统直接介入索赔,才最终让肇事者同意设立高达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而且这不是上限。
第三,司法管辖。司法管辖本身解决的是“让诉讼更容易更方便”问题,但我们事实上常陷入“让诉讼更难更不方便”的怪圈中。海南省高院比起任何一个内陆高院都有海事审判经验,在我们不可能直接起诉到最高人民法院之时,海南省高院是受理这桩污染案的最佳人选。无奈司法大举“避让”旗,消极对待,法律就这样被人为拔光了应有的铁齿。
政府不作为助长着康菲嚣张气焰
同样是漏油,康菲跟BP的命运大不相同。
但在我们国家,从目前已经发生的漏油事件看,有哪家石油公司对受污染的当地居民进行了赔偿?
现在看,相关法律的缺失,助长了康菲公司的嚣张气焰,但相关部门的不作为,同样成为康菲继续在渤海湾漏油的一大帮凶。在这样一种恶化的语境里,康菲才敢如此蛮不讲理,如此蔑视中国法律,才敢对漏油事件一再耍太极推手。这难道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深刻反思吗?
去美国告康菲?
中国高院不受理,是否可以利用美国的“长臂管辖权”原则,去美国状告康菲公司?
“长臂管辖权”是指被告与美国受诉法院地的任何联系,哪怕是最低限度的接触,都可以构成管辖权的根据。
办理过多起溢油索赔案件的彭先伟律师认为,理论上,中国渔民可以在美国起诉,但是问题在于美国法院和可能会以“不方便法院(forum inconvenience)”为由拒绝受理。“也就是说,美国法院可能会认为本案的所有事实,证据等都在中国,美国法院审理将存在极大的不方便因素,因此拒绝受理。”
“比如著名的2004年包头空难诉讼就是这样被拒绝的。”彭先伟说。
长期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夏军律师则认为,直接去美国法院起诉的主要问题还是“取证难”和诉讼成本高。
“污染事故索赔的关键是证据,渔民的养殖物死了多少,死因是什么,与污染有很大关联,都要经过鉴定来确定因果关系。”夏军说,“鉴定定性为污染事件后,才能做经济损失评估报告。”但夏军坦言:“渔民自己收集证据的效率太低,自己委托做鉴定或通过法院做鉴定,花费较高,速度较慢,周期过长,不利于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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