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在卫辉市开办一饲料加工厂,葛某是一水产品养殖户。
庭审中,养殖户对欠款数额提出异议,饲料加工厂将欠款数额变更为77244.4元。
另查明,饲料加工厂的鱼饲料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检查合格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河南省饲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凡属国家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饲料产品,生产者必须在领取工业产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饲料经营者禁止经营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规定。饲料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饲料属“三无”产品,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相关规定。由于饲料加工厂生产、销售的饲料违反上述规定,郑某因此取得的利益向养殖户葛某主张权利,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