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调查和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福建省出台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
今年7月下旬,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明确省内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环境监测部门的职责与分工,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原则、程序与办法。
其中关于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办法》规定,依据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及较大、重大、特大三个等级。即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100-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其辖区内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我省辖区内,直接经济损失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污染事故;对于1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省海洋与渔业厅可以指定污染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依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直接经济损失额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由农业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