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上海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已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www.shanghai.gov.cn)、“上海政府法制信息网”(www.shanghailaw.gov.cn)和“东方网”(www.eastday.com)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后,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能由工商部门承担。同时,根据新的情况,需要对生猪及其产品的一些监管制度进行适当调整。
新版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1-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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