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改调整了生猪产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职责,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工商登记手续。同时将原办法中有关的执法部门由食药监部门调整为工商部门。
本次修改删除了有关报告制度等规定。考虑到本市已建立了猪肉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该系统掌握生猪及其产品的流通信息等原因,此次修改删除了原办法中外省市生猪及其产品采购计划的报告制度等规定。
生猪产品流通监管 改由工商部门执行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1-06-13 |
|
|
管理员信箱:feedchina1@163.com |
Copyright © 199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杂志社 Email:feedchina1@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