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肉品安全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保证人民群众能吃上“放心肉”已成为当务之急。湖南省对2003年颁布施行的《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按照修订草案,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草案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屠宰瘦肉精等禁用药品检测不合格的生猪。违者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场点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以及生猪产品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两年。同时,应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