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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日本水产须先办理检疫审批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4-13  
     4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扩大禁止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的品种和产地范围,从日本进口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一步加强检验检疫监管。

    公告要求,自8日起,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山形县、新潟县、长野县、山梨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2个都县进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并要求进口日本其他地区生产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在报检时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原产地证明。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对进口食用农产品及饲料进行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口。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对所有日本输华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此外,质检总局还要求从日本进口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产地”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或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在“运输路线”栏中注明加工厂地址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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