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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海洋生态补偿有法可依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3-08  
     江门市作为广东省海岸线最长的地级市,如何保护、合理开发海洋,全国人大代表、新会区会城街道仁义村党支部书记钟明照等进行了思考。钟明照建议,国家应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和标准、程序等进行明确界定,从而为健全、完善与我国开发和保护相协调的海洋生态保护政策提供经济调控手段,为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提供可持续的财政机制。

    钟明照认为,由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的责任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项基本原则。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补偿赔偿制度,为治理环境污染、恢复生态环境提供法律和资金保障。

    钟明照介绍,当前我国沿海地区开发利用海洋的热情空前高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压力也不断增加。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补偿,导致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及海岸带栖息地损失、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失衡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

    “同时,一些海洋开发活动所导致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剧了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钟明照介绍,对于这类事件,目前也缺乏可操作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但是,由于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迄今未有全面有效的实质性开展,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钟明照建议,近几年来,沿海地区已经在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领域做出了一些积极探索。例如浙江、山东以及宁波等沿海地区正在开展本地区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的地方立法工作,天津、山东、广东等地海洋主管部门开展了向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者索赔的实践。这些工作为国家层面的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本报记者 赵可义)

    相关链接

    山东首创海洋生态赔偿办法

    损害1000公顷补偿2亿元

    为了遏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在2010年6月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根据《办法》以及此前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规定,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同时,《办法》对赔偿费和补偿费资金征管主体做了明确规定。按照实施办法,污染范围较广、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涉外污染等重大事故,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直接处置并索赔;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部门处置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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