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提出,要统一规划和布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遵循“总量只减不增”原则,严格控制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总量。在全省逐步构建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为核心、区域性标准化屠宰厂(场)发挥重要功能作用、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产业体系。到2015年,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控制在200个以内,小型屠宰场点压缩到1800个以内,总量控制在2000个以内,总体上达到压缩35%的目标。
《规划》明确,到2015年各市(州)政府所在地主城区的生猪屠宰场原则上要少于2个;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原则上设置1个,能保证市场供应的地方可不再设屠宰厂(场)。此外,设区的市在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生猪屠宰厂(场、点)应按省、市(州)规划要求与本地区压缩屠宰厂(场、点)数量相结合,没有实现压缩数量的不得审批新建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新建或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设置定点屠宰企业。
《规划》还要求,对本地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符合规划但达不到有关法规、规章、标准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重新确认。整改期不得超过12个月,整改期间不得从事屠宰活动。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坚决关、停、并、转,取消其生猪屠宰资格。
为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出,要推广屠宰加工远程监控和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引导大中型屠宰厂(场)逐步提高肉类质量安全流通追溯管理能力,建立生猪屠宰监控网络系统。鼓励大中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农村地区延伸肉品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