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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2-21  
     从青海省农牧厅了解到,青海省于2月初制定出台了《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对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及采集出售保护野生植物的三类对象,自2011年1月1日起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青海省是中国第四大草原牧区,拥有4.47亿亩可利用草地资源。该标准的出台,为依法打击破坏草原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青海将据此对乱采滥挖、乱占乱用草原违法行为进行更加严厉的处罚。

    新出台的《标准》明确了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是草原法律法规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范围涵盖了12种不同草原类型,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进行征收,收费标准从每亩2880元到3700元不等。

    《标准》着重对采集或者出售中国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征税进行了规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市场价格征收。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以下的,按15%征收;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含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按8%征收;800元(含800元)以上的,按3%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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