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裁结果中,对不同企业的判定结果相差甚大。
1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终裁。
1996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900.10和03062900.00。1997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91.50%-201.63%。2009年10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8次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2010年6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44%-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