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通告,还可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如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如果进口乳品收货人不主动实施召回,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通告,并采取措施避免危害发生。
质检总局明确表示,《办法》不适用于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以及饲料用乳品。另外,质检总局当天同时发布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我国将建进口乳品召回制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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