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未经定点,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经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办法要求,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质量追溯制度要求必须如实记录生猪进厂时间、供货者、检验信息以及生猪产品出厂时间、流向等信息。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等。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品质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负责。同时,屠宰厂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