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性
首先要看某种药物对某种疾病的治疗效果。一般以给药后死亡率的降低情况作为确定疗效的主要依据,另外,还必须从摄食率、增重率、饲料效率等方面与对照组进行比较,并以病理组织学证明治愈效果为依据。
(二)安全性
在选择药物时,既要注意其疗效,又要注意其不良反应。虽然有的药物非常有效,但因其对养殖动物毒副作用较大或对人具有潜在的危害而不得不被禁止使用。
(三)方便性
医药和兽药大都是直接个体用药,而渔药除少数情况下使用注射法和涂擦法外,大部分情况下是间接地群体用药,投喂药饵或将药物投放到养殖水体中进行药浴。因此,操作方便和容易掌握用法用量是选择渔药的要求之一。
(四)经济性
从两方面考虑:
1.、临床用药经济分析 要分析用药后,养殖动物能否治愈;治愈后,养殖动物生长的快慢、产品品质、销售价格等,确定用药的经济性。能够不用药最好不用药。
2、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 水产养殖具有广泛、分散、大面积的特点,总体药量较大,尤其是药浴法用药,应在保证疗效和安全性的原则下选择廉价易得的药物。
二、给药途径选择
(一)口服法
口服法用药量少,操作方便,不污染环境,对不患养殖动物不会产生应激反应等。此法常用于增加营养,然后恢复及体内病原生物感染等,特别是细菌性肠炎病和寄生肠虫病。但其治疗效果受养殖动物病情和能力的影响,对病重和失去摄食能力的个体无效,对滤食性和摄食活性生物饵料的种类也有一定的难度。
(二)药浴法
按照药浴水体的大小可分为遍洒法和浸洗法;根据药液浸泡的浓度和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瞬间浸泡法、短时间浸泡法、长时间浸泡法、流水浸泡法。遍洒法是疾病防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浸洗法用药量少,操作简便,可人为控制,对体表和鳃上病原生物的控制效果较好,对养殖水体的其他生物无影响,是目前工厂化养殖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方法。在人工繁殖生产中,从外地购买的或自然水体中捕捞的亲鱼、亲虾、亲贝及其受精卵等也可用浸洗法进行消毒。
(三)注射法
鱼病防治及催产上常采用的注射法有两种,即肌肉注射和腹腔注射法。此法用药量准确、吸收快、疗效高(药物注射),预防(疫苗、菌苗注射)效果好等,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但操作麻烦,容易损伤鱼体。合适对象是那些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治疗细菌性疾病用抗生素类药物,预防病毒病或细菌感染用疫苗、菌苗等。
(四)涂抹法
具有用药少、安全、副作用小等优点,但适用范围小。主要用于少量鱼、蛙、鳖等养殖动物以及因操作、长途运输后身体受损伤或亲鱼等体表病灶的处理。适用于皮肤溃疡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
(五)悬挂法
用于流行病季节来到之前的预防和病情轻的场合,具有用药量少、成本低、简便和毒副作用小等优点,但杀灭病原体不彻底,只有当鱼、虾游到挂袋食场吃食及活动时,才有可能起到一定作用。目前常用的悬挂药物有含氯消毒剂、硫酸铜、敌百虫等。
三、渔药使用
(一)渔药使用须遵循的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危害人类健康和不破坏水域生态坏境为基本原则。
2、水生动植物养殖过程中对病虫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渔药的使用应严格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治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附件4)要求。
7、水产饲料中药物的添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附件5)要求,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8、禁止使用下列渔药:
(1)禁止使用原料药;
(2)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
(3)禁止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渔药;
(4)禁止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
(5)禁止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成分使用;
(6)禁止使用人畜、人渔共用药;
(7)禁止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8)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渔(兽)药。
(二)渔药剂量
1、给药剂量按渔药制剂产品说明书为准;
2、口服药的剂量常以主动摄食的水生动物的体重(mg/kg)而确定,还要考虑养殖动物的摄食率,计算饵料中应添加的满药物剂量;
3、药浴或全池泼洒用药则按养殖水体体积计算给药剂量,还需要考虑池塘中各种理化和生物因子的影响,诸如PH、溶解氧、水温、硬度、盐度、有机质和浮游生物的含量等;
4、挂袋(篓)给药时,药物的最小有效浓度必须低于水产动物的回避浓度;
5、注射法给药时,按照注射个体的重量计算出给药的剂量。
(三)给药时间的确定
1、通常情况下,当日死亡数量达到了养殖群体的0、1%以上时,就应进行给药治疗。
2、给药时间一般选择在晴天上午11时前(一般为9:00~11:00)或下午3时后(一般为15:00~17:00)给药,因为这时药生效快、药效强、毒副作用小。
3、最适给药时间的确定应考虑以下方面
(1)渔药理化性质
多数渔药在遍洒给药古过程中都要消耗水中的氧气,因而不适宜在傍晚或者夜间用药(某些有氧释放的药物除外,如过氧化钙、双氧水等);外用杀虫剂不宜在清晨或阴雨天给药,因为此时用药不仅药效低,还会造成水生动物缺氧浮头,甚至泛池。
(2)天气情况
池塘泼洒渔药,宜在上午或下午施用,避开中午阳光直射时间,以免影响药效;阴雨天、闷热天气、鱼虾浮头时不得给药。
(四)选择给药途径时,应考虑以下情况
对于患病严重的鱼池,病鱼停止摄食或很少摄食,应选择全池遍洒、浸浴法等给药方法,便面施用投喂法、挂袋(篓)法;一些体表患有溃疡、伤口感染等病灶的,特别是亲鱼、龟、鳖、蛙类,可用涂抹法给药。
3、药物的理化性质与类型
不同药物的水溶性不同,除杀虫药物外,能溶于水或经少量溶媒处理后就能溶于水的药物,可采用拌饵口服投喂法、全池遍洒法、浸浴法、挂袋(篓)法;杀虫类药物可用全池遍洒、浸浴法、挂袋(篓)法;疫苗、亲鱼催产激素使用可采用注射法(疫苗还可根据免疫对象选用浸浴法、喷雾法甚至口服法)。
4、治疗目的
(1)口服法适用于病后恢复以及内脏器官病的防治,患病动物病情严重时不宜采用;
(2)遍洒法用于杀灭体表、鳃部及水中病原体,通常在养殖池、器具消毒、杀灭敌害生物、苗种培育阶段使用,但用药量较大,使用不慎时易发生中毒死亡事故。
(3)浸浴法用来杀灭养殖动物体表及鱼鳃部寄生的病原体,一般只作转池或运输前后的预防消毒用,但不能杀灭水体中的病原体,浸浴法较易损伤鱼体;
(4)注射法对细菌性、病毒性疾病都可防治,适用数量少又珍贵的种类,或是用于繁殖后代的亲本疾病防治;注射法费工费时,特别是在鱼小数量多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采用;
(5)涂抹法主要用于某些鱼、蛙、鳖等养殖动物,皮肤溃疡病及其他局部感染或外伤等体表病灶的处理,但易使药液流入鳃部,致鳃坏死;
(6)挂袋(篓)法用于摄食时杀灭养殖动物体表和鱼鳃部病原体,常用于预防或病情较轻时的治疗,挂袋(篓)法对病原体杀灭不彻底。
(五)疗程的确定
1、疗程长短应视病情的轻重和病程的缓急以及渔药的作用及其在体内的代谢过程而定,对于病情重、持续时间长的疾病一定要有足够的疗程,一个疗程结束后,应视具体的病情决定是否追加疗程,过早停药不仅会导致疾病的治疗不彻底,而且还会使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2、一般来说抗生素类渔药的疗程为5~7天;杀虫类渔药疗程为1~2天;采用药饵防病时疗程为10~20天,但不同的药物、不同的养殖对象和所针对的不同的病原体其疗程各不相同。如敌百虫治疗锚头鳋病时的疗程为5天,一般用2个~3个疗程,每个疗程相隔5天~7天;而用其治疗中华鱼鳋病时每个疗程只需3天左右,一般只需一个疗程。
(六)渔药使用效果的判定
1、养殖环境改良剂 能使养殖环境主要指标改善50%以上为显效,10%~40%为有效,10%以下为无效。施药2天后,养殖水生动物生理活动应能恢复正常;
2、抗微生物药物与消毒剂 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
3、杀驱虫药物 有效率在85%以上为显效,60%~85%为有效。同时还应考虑药物对寄生虫杀灭、虫体活力抑制、动物行为的变化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渔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计算各组水生动物阶段增重、饵料系数、生长速度、成活率、活力指标及经济效益。一般认为其效果比对照组提高10%以上时为有效;
5、给药后若机体出现新症状,有可能为药物所造成的不良反应,应慎重判断;
6、养殖动物给药后病情恶化,死亡数保持治疗前的水平或超过治疗前的水平,择认定为无效。此时应进一步检查、诊断、分析原因,为继续治疗做出决定。若一时找不到适用的渔药,且用药后养殖效益分析处于亏损状态,影响水产品品质,此时应考虑停药,通过奥杰池塘理化状况来控制疾病的进一步蔓延。
(七)改换渔药的原则
1、原使用渔药无效或效果不明显;
2、原使用渔药有效,但为避免病原产生耐药性或抗药性;
3、对病情进一步确诊,发现误诊或漏诊;
4、改用其他渔药后,可更有效的治疗或控制疾病;
5、改用其他渔药后,养殖效益在盈亏平衡点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