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要求,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划内从事家畜屠宰活动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家畜,严禁在定点屠宰厂(场)以外的其他场所擅自屠宰家畜。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畜产品。
另外,南宁市还禁止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家畜产品。
其中,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有关部门还公布了5个部门举报电话,分别为南宁市商务局:2838115,12312;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628910;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5712619;南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欢迎市民对经营者和执法者公开监督,对非法屠宰和不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对举报有功者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