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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水产养殖保险难题解决框架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10-29  
     水产养殖保险一直很难开展,由于种种顾虑,如保险标的不好确定、勘察定损比较困难以及赔付率高等,导致商业性保险公司很少介入水产养殖保险业务。但是这些“难题”不全是水产养殖独有的,在种植业、畜牧业保险中也都不同程度存在。因此,只要确立合理的原则和路径,水产养殖业具有可保性。

    可以保成本为主

    首先,水产养殖保险以保成本为主(包括标准化精养海水滩涂、淡水池塘设施投入、育苗投入等)。一是以成本为保险标的额,在发生损失后,通过保险理赔可以为养殖户提供基本的灾害补偿,让受灾户及时恢复再生产。二是可规避道德风险,并且简单易于操作,能够为拓展水产养殖保险长期发展空间积累基础。如果以养殖业产值为标的额,养殖户需要交纳较高的保险费,多数养殖户不愿承担。而且在价格下跌的过程中,容易引发部分投保人恶意造成损失后向承保人索赔,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其次,政府应该加大投入,为养殖户参保提供补贴。从水产养殖业风险特点和渔民保费承受能力看,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必须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保费补贴。国内外实践经验也表明,凡是涉及到农业保险的,除极少数完全商业化经营外,其他的都有政府的介入,只不过介入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有的以保费补贴、有的以颁布行政指令和行业规则、有的靠政府的权威处于中间协调等。

    可考虑互助合作保险

    由于水产养殖保险具有高道德风险、高赔付率等特性,国内商业保险公司从追求赢利出发不愿意涉足。与商业保险相比,渔民群众对另一种保险组织模式--互助合作保险持欢迎态度。

    从国内现行运作的渔业互助合作保险看,中国渔业互保协会从2004年开始探索水产养殖保险,在浙江省嵊泗县为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漳州市龙泽海产养殖有限公司提供保险,承保的养殖方式包括深水网箱养殖、底播增养殖、工厂化养殖、标准化池塘养殖等,品种包括大黄鱼、鲍鱼、虾夷扇贝、海参等,积累了一定的水产养殖保险经验。

    适应水产养殖业风险大、养殖分散的特点,可以借助渔业互保协会的现有机构网络,以互助合作的形式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一方面,由于会员(社员)之间知根知底,可相互监督,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互助保险的保费在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按约定为受灾户提供赔偿后,结余不能分配,由全体会员(社员)所有,可有效调动会员参保的积极性。另外,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按相关规定免交营业税、所得税,可加快积累速度,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应全盘推进

    水产养殖业保险本质上是灾害补偿制度,基本原理是遵循大数法则,集万家之财、解一家之难。作为灾害补偿制度建设,水产养殖保险不能仅仅在几个县、一两个省搞试点,还要有序地全面开展。只有动员、组织广大养殖户尽可能地参加互助保险,才能增强灾害损失的赔偿能力。我国地域辽阔,气候气象变化万千,但全国范围内同一年份发生同一灾害的概率较低,可以调剂未发生灾害地区的结余,弥补发生灾害地区的损失。坚持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全国一盘棋原则,才能在全国更大空间内分散风险,才能为广大养殖户提供有保障的灾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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