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制度,经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提供代宰服务时,可由市(地、州)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同时规定: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省上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由市、州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已于日前编制出台,五年内将淘汰50%落后生猪屠宰产能。根据原则,不少小型屠宰企业将关闭。
商务部:五年内将淘汰50%落后生猪屠宰产能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0-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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