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03、03061300.06、03061300.09、03061300.12、03061300.15、03061300.18、03061300.21、03061300.24、 03061300.27、03061300.40、16052010.10和16052010.30。2004年12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0.07%~112.81%。2005年、2006年美国商务部对终裁结果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改。
2010年9月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裁决,决定修改对原产于巴西、印度、中国、泰国、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