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检查的重点是,在奶源供应上,企业收购的生鲜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鲜乳。在工艺装备上,2010年底以前,必须淘汰日处理生鲜乳能力20吨以下的浓缩、喷雾干燥等落后设施,淘汰生产能力200千克/小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企业必须具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完善的检测手段、检测设备。在产品质量上,企业应建立乳制品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及责任追究制度、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标准化质量控制;添加剂、配料、营养强化剂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HACCP体系,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据介绍,有关部门将坚决关停不参加监督检查或经过整改仍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