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农委(农业、农林、林牧渔业局):
为加快发展生猪产业化经营,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大型规模猪场开展生猪自宰自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自宰自销试点工作的意义
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是促进生猪生产稳步发展、维护猪肉市场供应秩序和提升生猪产业经济水平的必然选择。“十一五”以来,我省通过加快生猪生产的品种结构调整、区域结构优化和生产方式转变,呈现出生猪饲养总量稳步提高,主产县生产能力较快提升、大型规模养猪场数量不断增加的良好发展态势,为加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但是,由于长三角地区的上海等我省生猪主销城市加大猪肉产品调运比例,猪肉屠宰加工设施不足、规模偏小的矛盾逐步显现;由于价格行情波动加剧,特别是阶段性异常波动,对生猪产业基础和利益链末端的养殖环节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产业链分割和产加销脱节的现实危害更加明显。选择大型规模猪场为载体,通过组织开展自宰自销试点,探索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的有效模式,能迅速提高我省生猪屠宰加工能力,充分发挥加工贮运的“蓄水池”功能,尽快提升生猪产业经济总量;能加快延伸产业链条,均衡各环节利润分配,保护养殖者合理利益,防止生猪生产大起大落;能有效实施对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监管,有利于提升生猪生产、屠宰、猪肉加工、销售的标准化水平,实施对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监管,促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和品牌建设。各地要充分认识组织大型规模猪场开展自宰自销试点工作的现实意义,把试点工作作为推进生猪产业化经营,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的一个重要突破口,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经验和成效。
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努力探索运行模式
(一)择优选定试点单位。原则上,每个省辖市安排一个大型规模猪场开展生猪自宰自销试点工作。选点和试点的组织工作由省辖市农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自宰自销试点工作的规模猪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要求年肉猪出栏量现有规模不低于10000头,并且防疫条件好、标准化生产水平高,是省级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达标基地,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实力。目前已开展代宰代销、代宰自销、自宰代销等具有自宰自销雏型的大型规模猪场优先列入试点范围。
(二)明确近期工作目标。通过在大型规模猪场开展生猪自宰自销试点工作,在全省大型生猪养殖场中,培育出一批有标准化养殖基地、有屠宰加工厂、有产品销售网络、有自有品牌、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生猪产业化经营示范企业,为生猪养殖企业主动改变传统弱势地位,延长产业链,增加市场竞争优势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新路子。要求试点单位通过2-3年建设,猪肉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60%以上;或猪肉销售收入规模,苏南地区1500万元以上,苏中地区1200万元以上,苏北地区1000万元以上。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试点工作水平
(一)加强工作指导。鼓励具备条件的规模猪场兼并、租赁当地已有屠宰加工厂或车间,并对加工厂或车间进行提档升级,使之在设备设施、卫生安全条件、工艺流程、管理水平等方面达到相关标准;对准备新建屠宰厂的规模养殖场,要指导其在符合商务(经贸)部门规划的前提下,坚持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建设,并按规定申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工商登记,确保新建屠宰厂设施先进、地位合法;各地对开展自宰自销试点工作的规模猪场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其更新经营理念,引导其逐步向生猪养殖集约化、标准化、良种化、生态健康化和产品销售品牌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开展自宰自销试点工作的规模化猪场注册商标,发展品牌肉连锁店、专卖店等,拓展销售渠道,与周边生猪养殖大户达成合作关系,以协会或合作社的形式结成利益共同体,努力探索运行新模式,不断发展壮大,使得更多的养猪户能分享到自宰自销带来的好处,从而带动农民增收。
(二)加强规范管理。切实加强对试点单位运营情况的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在试点过程中,通过对试点单位企业规模、经济效益、产品竞争力、生产基地建设、带动能力和信用等级等指标的考核,加强试点工作的绩效评估。切实加强对规模猪场开展自宰自销的监督管理,要在饲养管理、屠宰检疫、猪肉产品检测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管,与经贸(商务)、卫生、环保、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对规模猪场自宰自销建立起从生猪养殖、屠宰加工、猪肉销售、消费等全过程监管的协同机制,坚决杜绝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大型规模猪场开展生猪自宰自销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单位,组织精干力量,全力推进试点工作。大型规模猪场自宰自销试点工作列入全省畜牧兽医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对试点示范工作组织有力、创建成效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开展较好的试点示范单位,有关部门给予项目支持。我委畜牧兽医局具体牵头组织试点工作,委有关单位参加。各地农牧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在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相应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