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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强推生猪自检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6-25  
     今后市民买猪肉时可向卖家索要“凭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便可凭证追溯其饲养、屠宰、上市的源头。记者昨日从现正公开征集民意的《广州市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中获悉,广州拟推行“场厂挂钩”的生猪定点供应模式,逐步改革“代宰制”,通过强化企业自检,加强政府抽检确保市民吃上“放心肉”。市民若有意见,可于6月30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

    继“瘦肉精”中毒事件发生后,广州曾发文要求生猪货主对生猪进行违禁药物自检。此举曾遭到以三大屠宰厂为首的相关企业的联手反对。记者留意到,相关的企业自检规定已被写进《办法》之中,这意味着假若《办法》通过,广州将强制推行企业自检制度,违者最高可罚20000元。

    《办法》明确:生猪交易市场和生猪屠宰厂(场)均要配置配套的检测室、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在生猪交易和屠宰前做好生猪违禁药物自检。同时,《办法》中规定,生猪肝、肾、肺等内脏和肉糜应由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预包装、并在包装物上标注可溯源的相关信息后,方可出厂(场)。违反上述规定,均将被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办法》,今后生猪产品在进入肉菜市场前,肉菜市场应当查验生猪产品检疫证明、检疫验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和违禁药物检测合格证明,未经查验的生猪产品不得进场销售,违者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中明确,肉菜市场应当在市场内销售生猪产品的每个店档统一安装销售终端机,并与市场电子交易系统联网,记录和监测场内销售情况,肉菜市场内的生猪产品零售者应当通过销售终端机销售生猪产品,并向购买者打印销售凭据,销售凭据上应当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信息,违者或将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告知虚假信息的,还将从重处罚。生猪交易市场应当在市场内安装电子交易系统及视频监控设施,全面记录和监控场内交易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工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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