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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业重大利好:养殖权或可抵押贷款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6-11  
     5月24日,农业部发布2010年第9号令,《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已于2010年5月6日,经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出台,对水产养殖业的确意义非凡。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水域滩涂的养殖权证也能像林权证那样,进行抵押贷款,融资的大门从此向水产养殖业洞开,水产养殖业即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发展春天!”我国淡水养殖第一股的掌门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祖亮欣喜地说。

    望“水”兴叹,资金瓶颈制约水产养殖业发展

    “融资难,是制约水产养殖业发展的一大瓶颈。”谈及水产养殖户(企业)的资金紧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明不由眉头紧锁。

    目前,大湖股份的负债率在上市公司中是较低的,“不是我们不想负债,而是没‘资格’负债。公司170多万亩的水面无法作贷款抵押物,只能用非水面资产作抵押。”杨明颇显无奈地苦笑着说。

    他介绍,现在银行都是按工业贷款模式计算抵押资产,即认可土地、设备、车间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但基本不认可养殖户经营的水面也是一种不动产。融资渠道不畅,水产养殖户想要不断扩大养殖规模、改良养殖品种、从事鱼类加工、搞活产品流通,都有些力不从心。由于水产养殖户能提供给金融部门的抵押财产有限,金融部门为其提供的小额贷款只是杯水车薪。水产养殖户一般只能靠自身利润滚动发展,显然,要做大做强并非易事。

    “水产养殖企业目前基本上与外界资本脱节。”杨明说,“水面养殖权没有登记,水面使用权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不能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抵押融资;同时,外来资本也因水面使用权没有法律保障,不敢合作经营,顾虑重重,投资兴趣不高。这些现状都严重阻碍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步伐。”

    记者了解到,在常德、益阳、岳阳等水产养殖业较为集中的环洞庭湖地区,由于抵押物不足或不合规,迫切需要资金的水产养殖户都只能望“水”兴叹。

    湖南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建议

    “从2008年第一次参加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开始,我连续提交了关于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证登记和流转方面的建议。”作为来自全国水产养殖行业唯一的一名全国人大代表,罗祖亮对促进水域滩涂养殖办证登记办法的出台表现得非常执着。

    6月7日,记者在罗祖亮的办公室里看到了这3份建议。

    2008年,罗祖亮提出,“农业生产资料的资本化是紧要的问题”。他认为,要在《物权法》中加入有关水面养殖使用权的内容。“你的养殖水面物权要有保障,首先就要解决一个登记的问题。登记了,渔民的资源就能作为一种资本进行流转,农民就可以增加收益。”罗祖亮充满激情地说。

    第二年,他提交了《关于开展水面养殖权登记推动淡水养殖业更快发展的建议》。他认为,对从事渔业生产的水域,《渔业法》仅作出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等规定,并没有相关的开展使用权和养殖权登记的条款,养殖证的法律地位不明晰,从事水面养殖的单位和渔农无法进行抵押融资,因此也就制约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罗祖亮再一次提交了《关于请农业部尽快明确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证登记流转办法的建议》。

    农业部的答复显示,罗祖亮孜孜以求的问题,也正是国家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的工作:2007年6月20日,国家农业部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就起草《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进行调研;2009年,这一办法在征求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意见后,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国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1月,农业部邀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农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针对水域滩涂发证登记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作进一步研究和论证。

    依据《物权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出台

    6月1日早晨一上班,罗祖亮打开“中国政府网”,点击“法律法规”栏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这个醒目的标题,顿时跃入眼帘。

    “明确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概念和登记发证,迈出了变水面资源为资本的第一步;接下来还要让水面这种农业资源真正作为一种资本来运作、流转,既让农民增加收益,又能加快水产养殖企业的融资步伐,进而推动整个水产行业做大做强。”罗祖亮说。

    对于包括大湖股份在内的众多水产养殖户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共5章22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概念、发证登记机构,并针对国有与集体水域滩涂,分别规定了养殖发证登记程序、申请材料、登记要求等。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立法依据,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是《渔业法》确立的对养殖水域、滩涂实施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近年来,中央连续几个“1号文件”,均要求做好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工作。

    尽管几年前,农业部便开始与各级政府一道推进养殖水域滩涂发证确权工作,因多种原因,水域滩涂养殖权,没能像土地或林地的承包经营权那样,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强有力的保护,养殖水域、滩涂的权属纠纷也时有发生,损害了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利于水产养殖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经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多方调研论证,该办法正式出台。在总结梳理过去有关养殖证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界定更加规范,程序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

    积极探索,外省经验可资借鉴

    农业部在对罗祖亮的答复函中明确表示,我国法律法规暂没有对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作禁止性规定,即养殖权证抵押融资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目前大部分地区养殖权抵押融资难,主要原因是各级金融信贷部门对养殖证的物权证属性认识和进行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问题。

    显然,随着《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颁布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的物权证属性将进一步得到金融信贷部门的认可。近年,江西、湖北、福建等省的一些地方,已出台的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可资借鉴。

    据悉,湖北的洪湖、黄梅,福建的三明市,都是通过农村信用联社发放水域滩涂经营抵押贷款。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业务监管处处长王文芳介绍,近年该联社一直在积极探索水域滩涂养殖户的贷款融资问题,并多次向中国人民银行等上级部门专门报告。但多年来水域滩涂的资产权属没有明确,金融机构也就无法办理这种抵押贷款。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金融部门在行使抵押权时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金融部门目前只能止步于既有的信贷产品及贷款额度“门槛”。他表示,《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出台是好事,若国家银监会就水域滩涂养殖经营的抵押贷款等问题作出明确表态,省农信社自然会积极跟进。但如何有效评估水面资产评估、建设流转交易市场,以及政策性保险等有关配套措施如何跟上等,都是各相关部门应该考虑的。

    “要真正启动水域滩涂养殖权抵押融资,也许还有一段路要走。”畜牧水产局渔业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省自2002年起就开始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同时开展了养殖抵押贷款方面的金融衔接工作。如沅陵县在2008年前后进行了水域滩涂资源抵押贷款尝试,但目前几无进展。这位负责人认为,也许水面与土地、林地等农业资源相比,不可知因素更多;但水产养殖的经济效益普遍高于一般种植业,拥有一套完整的评估标准,并不构成抵押贷款的障碍。目前水面不能像土地、林地那样抵押贷款,主要还是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观念差异和重视程度不够。

    从《渔业法》中仅仅一句话的简短要求,到如今一部完整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的出台;从“养殖证”,到明确了权属关系的“养殖权证”,水产养殖户都看到了水产行业发展的希望与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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