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会同省地税局对城乡结合部和乡镇区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深入调研。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借鉴相邻省(区)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意见和建议,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此项政策的实施,将有效解决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原有政策界定不清、征收范围不明确导致的税收流失和税赋不公等问题。
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中关于“城市”的征收范围明确为“城市的市区和郊区”;将“建制镇”的征收范围明确为“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