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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7月起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5-24  
     5月20日,经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该《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办法》要求生猪屠宰的定点实行一点、一证、一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另外,进入市场销售的猪胴体应当具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检疫合格证;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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