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水产 » 正文

WTO与渔业补贴问题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5-18  
  一提到世界贸易组织(WTO)便让人联想到贸易自由化,自2001年杜哈发展议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DDA)起,WTO开始展开有关渔业补贴规范之谈判。以下为东京大学农学生命科学研究所准教授八木信行所整理的谈判经过与现状之介绍。

  一、位于「贸易」专业领域外之渔业补贴规范

  既有的WTO补贴规范,仅用以因应会对贸易带来负面影响者。例如1947年10月30日制定的「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ATT)」第16条,便以会造成出口增加或进口减少之补贴为规范对象。再者,WTO「补贴及平衡措施协议」(以下称「SCM协议」)中,则仅禁止出口补贴及进口替代补贴。由此可知,固有的补贴规范制度着重于防范贸易扭曲。

  2001年杜哈回合谈判开始将谈判内容扩大至贸易范畴外,例如「为防止过度捕捞,应禁止渔业补贴」等议题上。然过度捕捞渔业资源等问题,本属渔业管理及生态环境之议题,而非单纯之贸易案件。

  在过去虽曾发生WTO欲推动自由贸易之际,而与其它国际法所推动之环境养护等非贸易价值有所冲突之情形,但杜哈回合之WTO渔业补贴谈判,却企图制定高于有关国际渔业条约水平之资源保育规定。据此,以下便针对至2009年5月为止之相关谈判进展加以探讨。

二、WTO渔业补贴谈判

(一)杜哈回合开始前之状况

  • 1999年3月于瑞士日内瓦召开之WTO「贸易与环境暨贸易与发展高阶座谈会」上,美国等国家主张废除会造成贸易扭曲及环境破坏之渔业补贴。
  • 1999年12月,反全球化的NGO在第3次部长级会议(于美国西雅图召开)会场外进行大规模抗议活动,造成该会议无法就宣言草案达成共识,以及无法进行新回合谈判之后果。

(二)杜哈部长宣言

  • 2001年11月在卡达杜哈召开的第4次部长级会议通过部长宣言,正式展开杜哈回合谈判。该宣言提及,有关渔业补贴之谈判,旨在维持WTO既有补贴相关规范之基本概念与目的、照顾开发中与低度开发国家之需要,且以改善该等协议之规范内容并予以明确化为目标。

(三)2002至2003年之谈判状况

  据此,WTO之贸易规则谈判开始处理渔业补贴问题,2002年4月至2003年止之各方立场如下:

  • 补贴对渔业之负面影响极为明确,WTO应强化相关规范(美国及纽西兰等);
    毫无根据便着手制订规范有违常理,应先依据实际资料慎重讨论(日本及韩国等);
    日本采取的消极态度已妨碍议事之进行(环保NGO等)。

  2003年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第5次部长级会议,因会员立场南辕北辙,导致谈判破裂。谈判破裂虽非因贸易规则谈判所致,然其结果却造成渔业补贴议题未获合意。

表1   由上而下(Top-down)模式与由下而上(Bottom-up)模式之比较

名 称

由上而下模式

由下而上模式

规范方式及其特征

暂时禁止所有渔业补贴,并进而列举例外项目。只要未被列入该例外清单之补贴项目便予以禁止。

仅列举禁止性补贴。未列入禁止清单之项目则有发放之可能性。

宣称因补贴而受到损害之一方须负举证责任。

赞成意见

规范方式较为简便。

可涵盖之禁止范围广。

可提高运用之透明度。

若采用本模式,即便未来出现造成损害之补贴制度, 亦无修改规范之必要。

现行SCM协议为由下而上模式,其与提倡「维持SCM协议之原则及效果」的杜哈宣言内容相符。

香港部长宣言亦列举出禁止性补贴项目,而该等项目得弹性调整。

反对意见

各国并未达成扩大规范范围之共识。

该模式恐将波及渔业补贴外之其它补贴规范,应慎重为之。

未来若出现带来负面影响之补贴,恐无法予以适当禁止。

恐造成规范之漏洞(loophole)。

(四)2004至2005年之谈判状况

  2004年3月重开贸易规则谈判,当时各方势力之主张如下:

  • 渔业补贴对渔业资源造成负面影响,应暂时禁止所有的渔业补贴,并实行仅允许例外性补贴之由上而下模式(美国、纽西兰、爱尔兰、阿根廷及巴西等);
  • 渔业补贴是否会增加渔捞能力,有详查之必要。应采取由下而上模式,并列举禁止性补贴对象,例如未落实资源管理时便补贴渔船之建造,以及与IUU渔业有关联之补贴等即可(日本、韩国及台湾等)。

  观诸此时期之趋势,可知大多数国家支持由上而下模式。

(五)2006至2007年之谈判状况

  2005年12月于香港召开之第6次部长级会议通过之香港部长宣言表示,「会员目前对于强化渔业补贴规范已有广泛之共识,包括禁止对导致产能过剩及过度捞捕之补贴。」

  在香港部长宣言(2005年12月) 公布前后,各国纷纷针对补贴规范内容提出各自版本之草案,其主要提案略记如下:

1.2005年11月巴西提案

  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之方式。例外许可之渔业补贴包括:a.社会安全与调查研究费用等(所有国家皆可发放);及b.渔船建造补贴等可容许性补贴(符合特定条件之开发中国家方可发放)。另外,该提案规定各会员不得实施「会对渔业造成负面影响(fishery adverse effects)」之补贴制度。

2.2006年3月纽西兰提案

  原则禁止,仅于极度限定之情形下方例外许可渔业补贴。

3.2006年4月日本、韩国及台湾之共同提案

  不应原则禁止渔业补贴,而是仅禁止导致过渔和渔捞能力过剩之渔船建造补贴,渠等认为此方式正好合乎香港部长宣言之精神。

4.2006年4月EC提案

  仅禁止渔船建造等部分补贴项目。

5.2006年6月阿根廷提案

  与巴西提案相同,原则禁止先进国家之渔业补贴,开发国家则予以从宽认定。例如,当开发中国家之渔捞能力「实际上低于(substantially lower)」自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分得之渔获配额(即无法消化该配额)时,则允许其发放补贴。

6.2007年9月阿根廷及巴西之共同提案

  开发中国家之补贴发放,应以在该国领海或专属经济水域内之捕捞作业为限,抑或其发放对象仅限于在国际组织允许之渔获配额内从事捕捞作业者。

7.2007年1月挪威提案

  该国提案限定禁止补贴项目,内容包括15公尺以上之中大型渔船建造补贴等。

8.2007年3月美国提案

  其内容包括:禁止所有渔业补贴;例外许可之项目则有a.对减船、规范渔获可捕量、各式调查、扩大资源、整备公共建设与提前退休计划等措施之援助;b.回复因天然灾害而减少之渔捞能力;以及c.在特定条件下给付政府间之入渔费等。

9.2007年6月至9月印度尼西亚提案

  第一次提案(6月)是以巴西及美国提案为基础,并将渠等内容予以扩大,采原则禁止模式(Top-down approach),然同年9月提出之修正草案,则大幅修改原案内容,除删掉禁止性补贴之概念外,并改采设定可控诉补贴(actionable subsides)与可容许性补贴之规范模式。其后,又于2007年10月提出再修正案,再度把禁止性补贴纳入规范当中,其禁止对象包括:建造与改造渔船之补贴、作业经费、对造船设施之补贴、对IUU(违法、无报告及未受规范)渔业之补贴,以及对移转渔船至他国之补贴。

(待续)

 
 相关新闻  
管理员信箱:feedchina1@163.com
 

Copyright © 199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中国饲料》杂志社
Email:feedchina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