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9月2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商务部初步裁定,在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公告列明之日起,采用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产品时,应依据初裁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乘以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公式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经营者进口上述产品时可按下列公式一并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海关完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