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奖励对象为在厦门市依法注册并从厦门口岸进境台湾水产品的企业,奖励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奖励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执行,税则号列为0301(活鱼)、0302(鲜、冷鱼)的水产品,进口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税则号列为0303-0307的其它水产品,进口1美元奖励0.25元人民币。
通知还说,企业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向厦门市贸发局对台处申报,每半年申报一次,即2010年7月1日至15日申报2010年上半年奖励,2011年1月1日至15日申报2010年下半年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