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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渔业法” 渔船撤照还出港最高拟罚30万

  作者: 来源: 日期:2010-04-13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立法部门12日初审通过“渔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针对渔船渔业证照遭撤销、收回却出港的渔船,未来拟最高罚款30万元(新台币,下同)。

    台湾立法部门12日上午审查“渔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农业部门在提案说明中指出,台湾因为渔业劳动人力不足,部分渔船雇用非法外籍渔工,造成不少喋血事件;许多素行不良的非法渔工,都来自于被撤销渔业执照的渔船所改成的海上船屋。

    农业部门还指出,相关渔业组织近年来呼吁采行相关渔业管理事项,如果放任已遭撤销渔业执照的渔船出海,会被相关渔业组织以“未采行适当管理措施”为由,而裁减台湾地区的渔捞配额。

    因此,农业部门提案增订“渔业法”第11条之一:加渔船如果遭撤销或收回执照期间仍继续出港,可处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当局主管机关要求已经出港渔船限期返港却未返港,也可处以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得按日连续处罚。上述条文经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初审通过。

    此外,对于渔船证照逾期、渔船却仍然出港者,立法部门通过处以1.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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