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新规范,为加工而进口之鱼种,倘进口量在关税配额内,得于特定期间享有免进口税或进口税降低至4-6%,包括鳕鱼、蓝鳕(blue grenadier)、狗鳕、鳀鱼、鲱鱼、鲔类和鲣类、龙虾、虾类、对虾、鱿鱼、鱼浆、比目鱼(鲽鱼)及阿拉斯加明太鳕。
所有进口商具有相等权利连续利用该等关税配额,相关产品适用优惠税率,直到关税配额用罄。为使配额管理更有效率,欧盟会员国需提出所需之配额量,执委会将监督其利用概况。
欧盟新颁渔产品进口税额规则 |
作者: | 来源: | 日期:201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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