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此,农业部渔业局提醒我国水产品加工企业注意,如已进口俄罗斯2010年1月1日前捕捞的受《条例》管制的原料并希望将其加工品出口欧盟,则应根据进口商要求,通过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下称流加协会)办理经政府或协会确认的《海洋捕捞产品原料声明》,以证明其为2010年以前捕捞的产品。办理此声明的企业必须妥善保存能证明或推断其捕捞日期的贸易单据,如原料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原料进口提单复印件等,以备欧盟核查。具体办理手续可在流加协会网站(www.cappma.org)查询。
如我国企业已进口俄罗斯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捕捞的受《条例》管制的原料,则产品目前只能销往欧盟以外的市场。
另外,还有部分国家已声明无海洋捕捞产品直接或间接出口至欧盟,因此不会在欧盟备案主管机构,包括:阿富汗、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波黑、乍得、香港、黎巴嫩、澳门、马其顿、马拉维、马里、摩尔多瓦、蒙古、尼泊尔、巴拉圭、乌干达、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如企业已进口上述国家的相关原料,可参照进口俄罗斯原料的办法处理。
欧盟将定期更新已在欧盟备案的国家名单,输欧水产品加工企业需及时掌握这一名单动态,以免影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