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7年8月前,只要中国水产品公司有很好的产品质量安全记录和没有足够证据显示产品违反FDA的进口规定,出口的水产品都能顺利的销入美国。但FDA在许多抽样检验中发现中国水产品含有违禁或超标的兽药残留对人体不利,在2007年8月公布了“进口警戒16-131公报:不需要检验证据的主动扣留从中国进口的养殖鲶鱼,巴萨鱼,虾,鲮鱼和鳗鱼” (Import Alert 16-131)。根据此公报,在进口商提出从中国进口的养殖鲶鱼,巴萨鱼,虾,鲮鱼和鳗鱼等水产品不含任何未经允许使用的药品之前,FDA主动扣留(DWPE)该批进口水产品。这项公报大大增加了被主动扣留的中国水产品的检验和仓储费用,还有加上等待检验和FDA裁定是否放行的时间上耽搁,对中国水产品生产厂商造成很大的不便和增加销货成本。
FDA在“进口警戒16-131公报”中规定任何中国水产品厂商想免受进口警戒的约束,需要连续5批销美产品都通过私营检验公司的清洁检查合格而且还要水产品制造厂商提出“合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政府单位发给的检验报告。但在FDA的规定中所提到的“合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或政府单位事实上根本不存在。即使美国商业部的水产品检验室(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s Seafood Inspection Service (USDC/SIS) 在FDA的眼中,也不是”合适的”。FDA局长韩波博士(Dr. Margaret Hamburg)说美国国会没有授权FDA建立所谓的“合适的”第三方检验。FDA过去一再要求国会授权让他们为食品企业建立第三方检验项目,而国会也提出了一些授权FDA如此做的草案,但这些草案都尚未被通过成为正式法规。
在2008年夏天,FDA未经国会授权便派员到中国考核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AQSIS)和美国商务部水产品检验办公室(USDC/SIS)的检验作业。据应革难博士(Dr. Ben England)说,FDA的观察和考核结果认为AQSIQ和USDC/SIS的检验作业都没有达到FDA所要求的满意程度。虽然在那次审核中,FDA并未实地检查中国水产品生产企业,但FDA根据从以上两个单位得到的检验资料和本身的观察结果,推断生产水产品外销美国的一些企业是否合乎FDA的进口要求标准,而在2008年11月,豁免了12家中国水产品生产企业不再受限於“进口警戒16-131公报”(Import Alert 16-131)的约束。
虽然FDA到目前为止仍未获得国会授权,但FDA在2009年1月公布了使用第三方检测资料的新方案。FDA进行了第三方检验的试点计划并接受了5家私营公司为第三方检验单位。2009年秋季FDA再度派员到中国考察此第三方检验试点计划的施行效果,并检验了几家中国水产品生产企业,原来的计划是打算用此项检验结果以决定是否在 “进口警戒16-131公报”中豁免这几家企业。
但今天FDA水产处官员对应革难博士(Dr. Ben England)说,他们上次去的目的只是在促进推动第三方检验试点计划草案,并未考虑放宽被豁免的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应革难博士(Dr. Ben England)说大家原来都以为FDA会根据这次的检验,公布一些新的被豁免企业名单, 这项政策的改变,出乎水产品生产企业,进口商,甚至中国官方的意料之外。
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企业可以加入从“进口警戒16-131公报中”豁免的名单而不经过“合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验。事实上,这“合适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根本不存在。应革难博士(Dr. Ben England)认为FDA应该做被国会授权的生产工厂检验工作而不应该浪费资源到中国做些没有被授权的推动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项目。他说甚至连FDA的局长都怀疑FDA有没有法定的权力去推行这个项目。
FDA Imports.com公司是美国专门为进出口企业向FDA争取合法权益的法律顾问公司,为多位曾在FDA和美国农业部任过职的律师组成。FDAImports.com公司的负责人应革难法学博士(Dr. Ben England) 曾在FDA服务17年担任过要职,有很深的人脉关系容易取得最新FDA的信息和动向。据我们所知,FDA还未对其它组织公布此项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