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福建省航道条例》涉及航道管理体制、航道规划建设与养护、航道及航道设施保护与管理、航道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总共六章四十七条。法规禁止4种影响通航和破坏航道的行为:一、在内河航道及海域航道功能区内进行水产养殖、设置固定渔具;二、在影响航道及航道设施正常使用或者恶化航道通航条件的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爆破等行为;三、在航道倾倒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弃置碍航物;四、危害、破坏航标及其辅助设施等影响航标使用的行为。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航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拆除养殖设施或者渔具,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1万元罚款。
记者28日从福建省交通厅获悉,2010年1月1日起《福建省航道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继《福建省港口条例》后,福建省进一步促进海峡西岸港口发展的又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法规规定在内河航道内禁止进行水产养殖、设置固定渔具,否则将被处以2000元~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