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打击“非法、未管制、未报告”捕鱼活动(IUU)的法规,其要点是对进入欧盟的水产品进行溯源、认证以及在国际或区域性渔业组织规定的海域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合法性检查。新法规与之前欧盟的渔业法规有许多不同之处,强化了口岸检查制度;将检查和追溯产品原产地的范围扩大延伸至加工水产品并增加检查内容;强化第三方责任等。欧盟(IUU)法规规定没有捕捞证明的渔业产品将不得进入欧盟,其实质是水产品的可追溯性,涉及几类产品:一是我远洋捕捞直接输欧产品,二是进口海洋捕捞原料,加工再出口的产品;三是国内海捕原料加工的产品。欧盟IUU法规实施后,所有向欧盟出口的、以海捕为原料的水产品必须随附书面材料证明其原料非IUU来源,否则不准进口,因此法规的实施必然会对我国的渔业生产和贸易产生较大的影响,而且还延伸波及到水产品加工、贸易,甚至养殖饲料、食品安全检测和渔业管理等整个渔业产业。
新修订的美国《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对于进口到美国的食品,也需达到与美国国内食品生产者相同的标准,且进口商与每个境外食品企业必须经过认证与定期检查。倘若相关设施的厂商或国家拒绝或阻碍美国有关部门(FDA)的检查工作,则该厂商或国家任何工厂或仓库之生产、加工、包装或存放食品或将被禁止进入美国。这也意味着,实验室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必须由FDA认可的实验室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此外,该法案还要求在原产地标示方面,所有加工食品必须标示最后加工国家的名称,而所有非加工食品必须标示其原产地。只要FDA有理由相信某种食品是掺杂、错误标签的,就可以对食品进行行政扣留,扣留最长期限从30天增加到60天。企业还需根据要求调整配方和标签。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近年来,美国、欧盟已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的重要市场。美、欧相关新法规的实施,对我水产品出口又提高了新的门槛,将对我国水产品生产和加工出口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针对欧盟渔业新法规和美国食品修订法案的标准和要求,相关出口水产企业须及早做好应对,提早做好水产品原料进厂的验收和登记工作,完善出口水产品追溯体系及加工企业的设施设备,以符合美、欧法规要求,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确保进出口水产品贸易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