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美国通过2008《食品能源保护法案》"2008农业法案",对《联邦肉类检验法》进行修订,并制订一套关于鲶鱼生产和检验的法规,于2010年初发布最终法案。
俞太尉指出,这套标准实施后意味着,此后外国若要继续向美出口鲶鱼,必须具备经USDA认可的、与美国等效的检验体系。出口国必须完成美方问卷,并接待美方现场考察。文件评估和现场考察均合格后,USDA将在完成后续工作后允许该国鲶鱼输美。
俞太尉表示,美方将进口鲶鱼产品套用严格的肉类产品监管法规,此举将对中国等国鲶鱼输美贸易产生较大影响,有明显的贸易保护倾向。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途径,多次表达中方的强烈关切,要求美方慎重、科学对待中国鲶鱼输美问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科学性,尊重已开展贸易的客观事实,取消重新评估的不科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