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出口欧盟水产品须有捕捞证明
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的反海洋渔业非法捕捞法焦点在于,将对进入欧盟的渔获物进行溯源、认证以及在国际或区域性渔业组织规定的海域对渔业捕捞活动进行合法性检查。
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入欧盟境内的第三国渔船应在指定港口接受检查;除淡水鱼、观赏鱼和部分养殖品种外,其他加工水产品要求提交原料鱼供应者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文件;欧盟还会将从事非法捕捞的国家列入不合作国家名单,禁止这些国家的水产品在欧盟销售,或其渔船在欧盟港口停靠。
新法规将强化口岸管理制度、水产品出口检查、第三方责任等,对我市水产品出口欧盟产生直接影响。舟山水产品出口贸易在促进我市经济贸易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市水产品出口量一直保持在20万吨左右,约占我市国民经济总量的30%,欧盟作为我市水产品主要销售地之一,约占我市水产品出口总量的1/4。 2007年和2008年我市向欧盟出口水产品分别达到5.2万吨和4.7万吨,创汇分别为1.57亿美元和1.55亿美元。
自捕原料出口企业影响不大
据舟山检验检疫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欧盟出口企业所收购的自捕渔获物基本都可达到标准,但不排除我市部分出口企业会收购不符合改造渔船的渔获物。
我市越洋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欧盟为主要出口地的水产品加工公司,2008年该公司出口欧盟创汇约2000万美元,占公司总出口量的90%。公司董事长王岳庆介绍说,“要是说不担心不可能,欧盟是我们公司主要的出口地,明年欧盟实行该规定,对公司虽然会有一定影响,但我相信自己的产品质量,我们企业很早就建立了完善的追溯、认证体系,主要以收购我市本地水产原料为主,收购时也都完全符合规范,都是选择‘三证’齐全的渔船进行收购,只要质量过硬,企业总有出路。 ”
水产品来料、进料加工影响较大
该法规中欧盟规定,企业在购买原料加工出口欧盟前,须向原料供应国的出口商说明该批次产品将出口欧盟,要求其提供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否则,欧盟将拒绝进口不能证明渔获合法来源的产品。
随着我市近海渔业资源的减少,来料、进料加工贸易逐渐成为我市水产企业重要的贸易出口方式之一,而目前仍有不少水产加工企业无法向进口国索取到欧盟认可的捕捞证明。舟山兴业有限公司进出口部副部长唐汉刊介绍,该公司进口原料约占加工总量的20%,除日本外欧盟是该公司主要出口地之一,约占贸易总量的30%。 “许多原料早在几个月前就已陆续进口,除了经常有联系的一些进口商,许多都已无法再找到进口商索要捕捞证明,而这些进口原料马上面临着加工出口。 ”相比兴业公司,一些完全依赖进口原料的企业影响则更大。
据悉,我市每年进口水产品原料约20万吨,来料、进料加工的年出口量约在1.2万吨,主要以进口鱿鱼为主。近年来,我市进口鱿鱼原料还在逐年增加,去年我市自捕量与进口比例已经达到2∶1,进口国大都来自秘鲁、韩国等国。而目前,菲律宾表示愿意加入该行动,但希望欧盟推迟认证计划。韩国、泰国也申请延迟实施捕捞证。印尼称将不参加此认证计划。我市现有出口欧盟水产品资格企业37家,若进料、来料加工中原料出口国无法出具合法捕捞证明,则该部分原料出口欧盟将直接受挫。
企业、职能部门积极应对新法规
坚持技术创新,发展水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不仅是应对该贸易保护条例的最佳选择,更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舟山市越洋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岳庆介绍,“早在金融危机时我们已经意识到,企业要发展,就必须走深加工的新路。这几年我们公司积极着手扩大自己的国际市场,经常参加国际水产品的博览会,加强和东南亚、非洲、伊朗等地的贸易联系,为了提高产品附加值,提高精加工的水平,刚进了一批价值上百万元的新设备,预计明年投产,同时积极引进水产品加工的人才,质量过硬了,只要我们能做出别人做不出来的产品就不怕没有销路。 ”
在出口欧盟可能受阻情况下,我市也有不少企业已经在考虑走内销之路。虽然出口欧盟的产品价格高,但国内市场总的消化量大,若无法出口欧盟,转向国内市场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途径。
“虽然此项新法规的实质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对我市水产加工企业和捕捞、养殖等相关企业来说,也是一次自我完善的契机。”舟山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提醒说,企业首先应完善渔产品原料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扩大产品质量监控项目的范围,建立健全产品监控体系,加强渔产品养殖和生产加工规范化管理。其次应完善我市水产品加工中的水产品追溯体系,实施原料鱼供应商跟踪追溯管理,进料、来料加工时企业应向进口国索取具有欧盟认可的相关追溯证明,加强企业自身产品质量,提高应对贸易壁垒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希望及早明确该捕捞证明的出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