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会议上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在内容上增加了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备案制度;增加了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用水、用电的优惠政策法制化的条款;增加了鲜奶收购许可和运输许可、鲜奶价格协调机制、规范生鲜乳的检测、乳品加工企业的再建和扩建的审批等方面的条文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鲜奶生产过程中个环节的监督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于2003年出台,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奶业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实施以来对奶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近年来,随着新疆奶业快速发展,奶业与乳制品质量安全事故接连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反映出国内奶业与乳制品的质量监管存在漏洞,影响到了奶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当前新疆奶业发展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在生鲜乳收购环节,违禁收购、掺杂掺假等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行为没有监管规范;乳制品生产企业与奶畜养殖者利益联接机制不完善,原料奶定价机制不合理,质量保障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奶畜的良种率较低,养殖方式落后,生鲜乳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有待提高。此外,奶业执法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导致执法职责难以履行。
新疆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均认为,对条例进行修订非常必要,"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高度重视奶制品生产安全问题,国务院也于去年出台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力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修订条例势在必行。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在进一步修订时结合新疆实际需要和地方特色,细化国务院条例的相关规定,涵盖国务院条例所未涵盖的内容,从而进一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明成说,在条例中应当增加有关奶畜饲料标准和奶畜防疫标准的内容,加强对奶的收购环节的监管,明确奶站的建立以及收奶标准,并对散奶问题进行规范。
张平全委员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鼓励民企进入新疆奶业,进行规模化生产,给予优惠政策的内容。此外,新疆地大路遥,鲜奶在运输中如何保质,也应在条例修订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