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港口检查措施。进港的非欧盟国船只需在指定的港口接受检查,进港前3天通知欧盟会员国港口检查机关,并申报所装载的水产品数量、品种、捕捞日期和捕捞地点及捕捞工具。第二,进出口水产品溯源认证措施。除淡水鱼、观赏鱼和部分养殖品种外,出口欧盟水产品都要接受合法性检查,出口方应提交原料鱼供应者出具的、经原料鱼供应国认可的合法性证明文件。第三,建立不合作国家名单。如果第三国从事IUU捕捞或购买IUU捕捞产品,或者没有依照欧盟该法规处理非法捕捞事件,欧盟则会将其列入“不合作国家名单”,该国的渔船将被禁止在欧盟港口停靠,该国的水产品也将被禁止在欧盟地区市场销售。
近年来,在中欧双边贸易稳定快速发展的驱动下,欧盟正成为我国水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之一,我国对欧盟水产品的年出口量已超16亿美元。欧盟渔业新法规的实施,将对我国水产品生产和加工出口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针对欧盟渔业新法规要求,相关出口水产企业须及早做好应对,尽可能减少和分散贸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