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注水肉,条例草案在第一次审议稿中规定,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畜禽定点屠宰厂或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由于禽类定点屠宰厂和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的规模、收益及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畜类定点屠宰厂有差别,在罚则上应当有所区分。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往畜类产品注水,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5万至10万的罚款;往禽类产品注水,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1万至5万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有注水行为,处1万至5万的罚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要求县级以上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实的,要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