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将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做好地区间的相互衔接。出现价格争议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为防止压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同一地级市市区、县(市)的各定点屠宰企业应执行相同的收费标准;跨县、跨市销售鲜肉的定点屠宰加工企业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鲜肉销售所在地的定点屠宰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标准。屠宰加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用户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新规定出台后,2006年由省物价局和省商务厅联合出台的《山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