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畜禽定点屠宰厂、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畜禽定点屠宰厂、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还应该对召回的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肉食品是人民群众的生活必需品,确保肉食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省服务业委员会主任赵颖奇在做《条例》说明时说。因此,实行肉产品召回制,将对百姓吃上“放心肉”提供重要的保障。
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王俊才对记者介绍,该公司已经建立了规范的质量检验部门,一旦有肉产品出现不符标准,即可实行召回。但事实上,对于大部分中小型畜禽屠宰厂来说,很难建立起真正的召回制。
他介绍,建立召回制的前提是屠宰厂要有专业化的质量检验部门,包括检验设备、检验人员等。
此外,召回制需要对肉产品实行标准件管理销售,打印统一日期、编号、公章等等。一旦有某批次产品出现标准不符,就立即召回同一编号的同厂产品。
王俊才表示,与汽车等产品不一样,肉产品召回的难度主要在于:它是非标准件、非包装产品。“不像汽车,都是标准件生产,有一辆是一辆。肉产品都被分割出售给消费者,一般没有统一的包装和编码。”王俊才说。此外,不安全的肉产品一经召回,处理结果多半是销毁。为此,实行肉产品召回制,实际上也让肉产品企业面临信誉与实力的双重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