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灾害补偿法》是规定「渔业互助事业」之法律,其宗旨是减轻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对渔业活动之冲击,让渔业者在蒙受灾害后,仍能继续其渔业经营。渔业互助其实是利用保险的架构,向渔业者收取类似保费的费用,一旦发生事故,则依事前签订的契约内容给予补偿。由于这是属国家的渔业灾害防治对策之一,故保费的一部分是由中央政府予以补助。
自渔业互助事业启动以来,日本政府即不断劝导渔业者投保,但目前投保率仍低。以最具代表性的「渔获互助」、「养殖互助」和「特定养殖互助」而言,三者合计的投保率仅5成多,「渔业设施互助」的投保率更只有1成多。
此次修正《渔业灾害补偿法》之目的,除希望打造更完善的渔业互助制度外,也希望能加强渔业互助事业之财政基础。事实上,在渔获量减少、鱼价低迷不振的环境下,日本渔业整体产值正持续下滑,也造成渔业互助事业收支恶化,2007年之累计赤字已达327亿日圆,令人对该制度之营运感到忧心。
本次修正内容主要着眼于养殖互助、渔业设施互助及渔业互助会制度之修订,另未来也将以修改行政命令的作法,将黑鲔养殖纳入渔业互助制度的范围内。由于目前渔业经营环境艰困,为使渔业者更容易加入渔业互助,修订后的条文也调降业者的保费负担,希望对其经营有所帮助。
以下是此次增修内容之摘要:
一、养殖互助制度之修订
保户可任意选择是否将「养殖病害」自投保项目中去除。
过去的养殖互助制度,基本上是「全保」,诸如养殖鱼类因病死亡,或天灾导致养殖鱼逃出箱网等,都是补偿的对象。
然而,就保险的原则而言,范围愈大、风险愈高,保费就愈贵。由于养殖业者可藉施打疫苗或适度调整养殖密度,将养殖病害的发生率降至最低,故不一定有投保此一项目之需求。若能将「养殖病害」自投保项目中去除,保费也会更加便宜。因此,新制度已改为养殖业者可自行选择,是否投保「养殖病害」这一项。
原本地方性特有之鱼种养殖,如白腹鲭、无备平鲉(Sebastes inermis)、石斑鱼等,是不在养殖互助制度的保障范围内,现已纳入。
有关养殖互助的投保期间,过去规定同一单位渔场区域投保者之投保期间必须一致,现已废除此规定。
二、渔业设施互助制度之修订
所谓的「渔业设施互助制度」,系以养殖设施、定置网等渔具为投保对象,一旦渔具损毁或流失,则予以补偿。由于渔具原本就不是廉价的消耗品,且属高价的居多,因此保费也不低,导致此制度之投保率一直无法拉高。
渔具不但是从事渔业的基本设施,也最容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就行政单位而言,必须设法提高此一制度之投保率,以保障渔业者之经营。因此,新制度中增加了所谓的「特别契约」,即针对地震、海啸等发生频率低,但一旦发生就会引发毁灭性冲击的重大天然灾害,以签订特别契约的方式予以保障。希望藉此提高渔业设施互助制度之投保率。
三、渔业互助会制度之修订
将「会员代表大会」之制度引进互助会中,取代「全体会员大会」,以更有效率地推动互助会之业务。这一点主要是考虑到各地渔业互助会有大有小,人数太多的互助会要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较不容易,故以会员代表大会取代。
原本规定一县一互助会,现改为单一互助会可涵盖二个以上的县。
前述措施实施后,不仅可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互助商品,也能让互助会的营运更具弹性,藉此让渔业灾害补偿制度更加稳固。
日本农林水产大臣石破茂在日前接受质询时表示,预估5年后,养殖互助制度之投保率可达53%至60%,总互助金额将达900至1,000亿日圆;渔业设施互助制度之投保率可达11%至20%以上,总互助金额将达100至200亿日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