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今后,各地定点屠宰厂应建立生猪进厂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屠宰的生猪,应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定点屠宰厂应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其对检验结果负责,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流入市场。
屠宰前被确认为病害生猪、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或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等,草案要求,定点屠宰厂应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前,应通知所在地市、县政府商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草案特地明确,定点屠宰厂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以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今后,安徽省或将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要求屠宰厂如实记录生猪进厂(场)、检验及生猪产品出厂(场)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还将建立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屠宰厂发现其屠宰的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应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向所在地市、县政府商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防止该生猪产品再次流入市场。违反该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商务部门责令召回生猪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