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畜牧条例》近日通过,该条例作出了上述明确规定。
新条例明确禁止在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
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养殖场、养殖小区内的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不得混养。农户利用房前屋后空地零星饲养禽畜,应当符合防疫要求。
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设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畜禽粪便固定储存设施和堆放场所,防止畜禽粪便的散落、渗漏和溢流,并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便实行无害化处理。
按照新条例规定,对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销售、屠宰的活禽。
对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水禽与旱禽、家禽与家畜混养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