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瘦肉精”整治与检疫工作结合。饲养场(户)、经纪人在申请产地检疫时,必须向检疫员保证未使用瘦肉精,并签订“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屠宰检疫时,检疫员须查验是否具有“未使用瘦内精保证书”,如果没有,检疫员要立即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由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检测措施。
实施生猪、肉牛经纪人监管。辽宁省畜牧兽医局要求各地在6月底前完成生猪、肉牛经纪人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监管档案,并进行培训。经纪人要签订《不使用瘦肉精承诺书》,并承诺:不诱导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不收购含有瘦肉精的生猪、肉牛等动物及其产品.真正将经纪人纳入监管范围。
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查处力度。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瘦肉精”呈阳性(疑似)的动物及其产品或在现场查出违法添加物等相关证据的,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不给涉案者留下转移证据的机会。对经确认为阳性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