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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大力支持福建省渔业经济发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5-07  
     《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称《意见》)在国务院常务会上获得通过。《意见》赋予我省先行先试政策,提出七个方面的扶持措施,鼓舞人心,催人奋进。

    这几年,在海西建设实践中,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精心运作、精心谋划,得到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的大力支持。2005年,国家海洋局与省政府签订《关于共同促进福建海洋事业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2008年,国家海洋局又出台《深化落实关于共同促进福建海洋事业发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的若干措施》,更加具体、深入地支持福建又好又快发展海洋经济。2006、2007、2008三年全省海洋经济分别比上一年增长17.9%、22.1%、20%,三年平均增幅为21.2%,比全省GDP增长率高出7.4个百分点。这次《意见》出台,为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提供有利政策环境,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决心认真贯彻《意见》精神,为海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一是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步伐。按照“保增长”的要求,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项目用海的规模和布局,优先保障涉海基础设施建设围填海用海,确保重大项目用海及时到位,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到2010年,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1900 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18%以上。

    二是对无居民海岛实行先行先试的有序开发。在国家出台《海岛保护法》之前,争取省人大率先出台无居民海岛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保护为主、合理开发”的前提下,采取承包、租赁、转让,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出让岛名权等方法和模式,鼓励台商对无居民海岛资源实施保护性利用开发。

    三是积极呵护“海西蓝色家园”。以建设与“蓝天绿地”相匹配的“碧海”为目标,着力整治海洋环境。建立陆源排海污染的溯源追究和补偿制度,在江河的入海口和各行政区管辖交界处设置长期监测点,以污染物入海量追溯各源头区域的责任,实行污染补偿制度,通过经济杠杆达到有效控制陆源对海洋污染的目的。

    四是加强闽台渔业合作交流先行先试。加快海峡两岸(福建东山)水产品加工集散基地、漳浦台湾农民创业园区渔业产业区、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和连江海峡西岸水产品加工基地等建设步伐。今年秋季将与福州市首次联合举办海峡两岸渔业周和渔博会,积极推动两岸渔业贸易往来。创新海峡渔业资源共同养护方式,积极服务基层、服务台资水产企业企业,鼓励台商投资海洋能源、制药等高新科技产业,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五是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繁荣。加快标准化鱼塘改造等一系列现代化渔业措施的落实,促进我省渔业从沿海向内陆山区辐射,使渔业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成为渔(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积极落实渔船燃油补贴等支渔惠渔政策、实施渔民转产转业工程和政策性渔业保险等惠渔强渔政策,建设和谐渔区。

    六是以人为本,强化海洋防灾减灾。加大海洋防灾减灾“百千万”工程建设力度,切实提高海洋灾害监测及预警预报水平,铸就“港、岸、船”构筑的立体安全长城,形成一个经得住考验的防灾减灾系统工程,使海西成为实实在在的“安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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