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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到广州卖猪肉要求拿用药记录

  作者: 来源: 日期:2009-03-09  
     从3月5日起,生猪入穗后,在屠宰前,生猪批发商、代宰商必须按要求向检疫员提供该批生猪饲料添加剂类型、用药期及停药期、疫苗种类和接种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并以此获得《准宰通知书》。不过,记者采访发现,外省检疫形同虚设,有业内人士建议将外地散养户“挡在外面”。

    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前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州市屠宰检疫、检验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从昨日零时开始,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落实生猪准宰制度。

    《通知》要求,各生猪批发商、代宰商在检疫员对报检生猪实施宰前检疫、检验的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向检疫员提供该批生猪饲料添加剂类型、使用期及停药期、疫苗种类和接种日期方面的有关记录,如确实不能提供上述记录的,应提供《生猪违禁药物自检报告书》。同时,检疫员对完成宰前检验、检疫合格的待宰生猪出具《准宰通知书》。全市各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未取得《准宰通知书》的生猪,否则,将会受到处罚。

    广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告诉记者,其实国家早有这些要求,这次重点是要求批发商和代宰商建立起自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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