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乳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后,全省各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要向所在地县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加强对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尤其是奶畜养殖中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潜在危害物质的整治,并定期检测生鲜乳中兽药残留情况。生鲜乳收购环节,也将严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符合建设规划布局,有必要的设备设施,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
在乳制品生产环节,山西省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适合本企业生产需要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一旦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在乳制品销售环节,禁止销售者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相关监管部门将采取日常监督、监督抽查、专项整治等多种措施,强化对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采购、贮存、加工使用的监督管理,尤其是食堂、餐饮业落实食品原料进货索证制度和台账登记,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为保障奶农利益,山西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按照产销加工各环节都能获得合理利润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并由奶业协会定期公布,供生鲜乳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