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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鱼类将设最低起捕标准

  作者: 来源: 日期:2008-11-25  
     核心提示:据了解,在渔民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在天然渔业水域进行工程建设以及航道疏浚、勘探、爆破、倾废等行为,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赔偿,赔偿费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值保护

    

    

    记者从南京市人大了解到,《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近日正式获批,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在渔民权益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在天然渔业水域进行工程建设以及航道疏浚、勘探、爆破、倾废等行为,造成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同级人民政府责令责任单位赔偿,赔偿费专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值保护;给渔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南京市农林局副局长张勇奇表示,为实现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水生动植物资源,《条例》在第二章授权部门制定并公布主要经济鱼类的最低起捕标准,同时规定没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的市外水产苗种,不得在南京本市销售和放养。“下一步,南京市农林局将针对《条例》制定一系列配套性规范,同时加强对向渔业水域过量排污、禁渔期捕鱼等非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张勇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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