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补贴的是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能繁母猪,即已具备繁殖能力并投入生产的母猪,包括经产母猪和初孕母猪,不含后备母猪。同时,能繁母猪还必须佩带畜禽标识,养殖户(场)饲养档案必须完备、齐全,并依法在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备案。
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由山东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山东省财政对东、中、西部市分别按20%、40%和60%的比例给予补助。
据了解,山东省有关部门将核实饲养户(场)姓名、能繁母猪养殖数量等,然后张榜公示至少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汇总上报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确认后,将把补贴资金发放到饲养户(场)的“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本通”或银行账户中。补贴发放将在公示无异议后1个月内完成。